(2017)甘0821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泾川恒生信用担保公司与被执行人韩玉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泾川县恒生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韩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821执42号申请执行人泾川县恒生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韩玉文,男,汉族,生于1967年6月25日,甘肃省泾川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泾川县恒生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韩玉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韩玉文有房产但无法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川县人民法院(2016)甘0821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泾川县恒生信用担保公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新审判员 荆 涵审判员 王自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冯文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