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民终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柳俊、邓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柳俊,邓强,常先林,吴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终11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柳俊,女,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强,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先林,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审被告:吴杰,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上诉人柳俊因与被上诉人邓强、常先林、原审被告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2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柳俊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柳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增余审 判 员 魏常树审 判 员 朱怀甫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助理 王 璐书 记 员 杨 璐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