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民初2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美宁与陈建地、周仲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宁,陈建地,周仲运,黄秀燕,陈萌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2268号原告:陈美宁,女,198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陈建地,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周仲运,男,194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志强,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开通,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秀燕,女,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陈萌凤,女,194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美宁与被告陈建地、周仲运、黄秀燕、陈萌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美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美宁负担。审判员 张朝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卢小琳速录员 郑金玲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