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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民初14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兰爱玉、张尚铭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张尚铭,兰爱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14666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营业场所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顺安路68号。负责人:杨科,总裁。委托代理人:王奎烁,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谦,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尚铭,男,1979年6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屏南县。被告:兰爱玉,女,1978年4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与被告张尚铭、被告兰爱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民生银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高 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亚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