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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民终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景洪乾宫文化娱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西双版纳世纪金源大饭店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景洪乾宫文化娱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西双版纳世纪金源大饭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民终4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景洪乾宫文化娱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景洪市大沙坝世纪金源大饭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15798202265。法定代表人:陈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双版纳世纪金源大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景洪市大沙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15688060827。法定代表人:郑国德,总经理。上诉人景洪乾宫文化娱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双版纳世纪金源大饭店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景洪市人民法院(2016)云2801民初4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请求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故不准予缓交诉讼费。本院依法向上诉人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景洪乾宫文化娱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臧翠玲审判员  徐艺华审判员  玉的勒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欧建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