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7民初2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边胜与郭俊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胜,郭俊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7民初2031号原告:边胜,男,1976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被告:郭俊,男,1971年3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边胜与被告郭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边胜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边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胜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边胜负担。审判员 陈福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贾俊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