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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7民初2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边胜与郭俊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胜,郭俊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7民初2031号原告:边胜,男,1976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被告:郭俊,男,1971年3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边胜与被告郭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边胜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边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胜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边胜负担。审判员  陈福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贾俊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