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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91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2

案件名称

山东英才学院与山东金膳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英才学院,山东金膳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215号原告:山东英才学院,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杨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玲,山东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金膳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海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培英,山东鼎川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庆波,山东鼎川律师事务所。原告山东英才学院与被告山东金膳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英才学院于2017年6月2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英才学院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法律规避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英才学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山东英才学院负担。审 判 长  严士焱人民陪审员  褚振荣人民陪审员  孙红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