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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民初13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杨秀琴与齐玉敏、王建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琴,齐玉敏,王建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354号之一原告:杨秀琴,女,汉族,1962年12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齐玉敏,女,汉族,1965年1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城区。被告:王建成,男,汉族,1962年6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琴与被告齐玉敏、王建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诉讼保全费320元共计595元,由原告杨秀琴承担。审判员  张景溪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柳 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