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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4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坚与何俏锋、徐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坚,何俏锋,徐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4835号原告:金坚,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何俏锋,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徐芬,女,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原告金坚诉被告何俏锋、徐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金坚于2017年7月4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坚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坚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金坚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蕾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吕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