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初4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坚与何俏锋、徐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坚,何俏锋,徐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4835号原告:金坚,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何俏锋,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徐芬,女,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原告金坚诉被告何俏锋、徐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金坚于2017年7月4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坚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坚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金坚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蕾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吕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