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3民初4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韩洪春与被告巩向前、江苏匡全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洪春,巩向前,江苏匡全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3民初4144号原告:韩洪春,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龙,江苏省句容市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巩向前,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告:江苏匡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大同生态产业园2391号。法定代表人:陈某。原告韩洪春与被告巩向前、江苏匡全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匡全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洪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巩向前、匡全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洪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方互负连带责任给付原告工资款12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巩向前系南京向前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前园林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初,向前园林公司与棕榈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绿化施工合同,约定由向前园林公司承接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萧宏公园项目萧宏公园施工工程,工程内容为绿化种植。巩向前雇佣原告等人提供劳务从事绿化种植,原告为劳务方临时负责人,至2016年春节前共计产生劳务工资约26万元。该工程在2015年年底结束时,棕榈公司已将全部工资款约26万元全部支付给巩向前,但巩向前仅支付给原告137722元。2016年3月5日,原告与巩向前结算,巩向前认可欠原告工资12万元,并于同日书写欠条一张,承诺在2016年5月底前付清,但到期被告方并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巩向前、匡全公司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5日,被告巩向前向原告韩洪春出具欠条1份,载明:“今欠2014年-2015年萧宏公园绿化施工、工人工资计壹拾贰万元整,承诺2016年5月底全额付清。欠款人:巩向前2016.3.5”。2016年2月2日,向前园林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由巩向前变更为陈某,登记的股东变更为孙某某、陈某。2016年12月22日,向前园林公司登记的名称变更为江苏匡全建设有限公司,原告据此申请变更本案被告名称为匡全公司。原告当庭陈述:向前园林公司和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绿化施工合同,巩向前是向前园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向原告提供了该合同复印件,该合同载明的工程名称为仙林萧宏公园项目萧宏公园施工工程,该工程由原告带着工人进行了实际施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原告和巩向前口头约定棕榈公司将工程款汇给向前园林公司后,巩向前就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后棕榈公司将工程款全部汇给向前园林公司,原告与巩向前算账,确定尚欠原告工人工资12万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关于原告韩洪春主张被告匡全公司、巩向前互负连带责任支付工资款12万元的请求。原告提交了被告巩向前出具的欠条,可以确定原告享有工人工资等债权12万元。但欠条上没有加盖匡全公司的印章,且巩向前作为欠款人在借条上签字时,其既不是匡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也不是向前园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因此,原告主张巩向前支付12万元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匡全公司对此12万元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巩向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出答辩和提交证据,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巩向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韩洪春12万元;二、驳回原告韩洪春主张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260元,由被告巩向前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前葆代理审判员 张 璐人民陪审员 周文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朱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