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3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黄照强与付军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照强,付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3执82号申请执行人:黄照强,男,1962年9月14日汉族。被执行人:付军平,男性,汉族,1971年12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6)陕0503民初65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拖欠的工程款17万元;案件执行费24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审查后立案受理执行,执行中双方于2017年6月27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付军平应付黄照强工程款17万元,由付军平在协议生效时付13万元,下余4万元于2017年7月底前付清。二、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付军平承担。”现被执行人付军平已按协议履行13万元并承担了案件执行费2450元,下余部分正在按协议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503民初6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付军平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黄照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弥继峰审判员 冯继忠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