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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5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朱利民与黄莉莉、张建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利民,黄莉莉,张建迪,张帅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5767号原告:朱利民,男,196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杨杰、孙哲科,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莉莉,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张建迪,男,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张帅杰,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利民诉被告黄莉莉、张建迪、张帅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利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朱利民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叶海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岑静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