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民初2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曾佑旺与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佑旺,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2701号原告:曾佑旺,男,1976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乾隆,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负责人:李荣福。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12号赣州休闲娱乐城北区主楼****号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5FE517K。原告曾佑旺诉被告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曾佑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佑旺撤诉。案件受理费3208元,减半收取1604元,由原告曾佑旺承担。审 判 长 王婧妍人民陪审员 杨品谷人民陪审员 宋征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张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