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艾国华终止审理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国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刑初113号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国华,男,196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6年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因本案于2016年6月15日被监视居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2月23日以湘长芙检刑诉[2017]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国华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委托湖南省人民医院对被告人艾国华病情进行鉴定。在审理过程中,经长沙市开福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证实,被告人艾国华于2017年6月7日因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长华人民陪审员 张建军人民陪审员 黄明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易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