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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7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刘茜与许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茜,许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7766号原告:刘茜,女,汉族,1982年5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告:许晖,女,汉族,1972年11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刘茜与被告许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刘茜诉称,被告2016年3月11日用网名jane408316于原告网店木居安家具店购买了一张胡桃色儿童床和一个转角书桌以及一张乳胶床垫,收货地址为北京市万寿路街道翠微路颐源居小区XXXXXXX。我方发货,被告收到货物。我方认为已按约定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应依约支付货款。故起诉请求被告赔偿货款2299.85元和运费650元,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许晖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为北京市XXXXXXX,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而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首先,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其次,本案买卖合同是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刘茜为卖方、许晖为买方,刘茜通过家装物流运送方式将标的物书桌、床和床垫交付许晖,收货地址为北京市万寿路街道翠微路颐源居小区XXXXXXX。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前述收货地即为本案买卖合同履行地,故本案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为北京市。据此,因被告住所地及本案买卖合同履行地均非位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依法应移送被告许晖住所地及本案买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许晖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哲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朱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