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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徽华艺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山市华晨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华艺印刷包装有限公司,黄山市华晨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44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华艺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城。法定代表人:李朝英,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山市华晨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法定代表人:李忠华,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安徽华艺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山市华晨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802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黄山市华晨包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黄山市华晨包装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20444.11元和违约金36133.2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1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274元。但被执行人黄山市华晨包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另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山市华晨包装有限公司(2016)皖1802执1166号一案,涉案标的为84736.4元,执行费为117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黄山市华晨包装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6497.51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胡枫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