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6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许洪进、陈锦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洪进,陈锦新,黄婉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64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洪进,男,198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容浩,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润凯,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锦新,男,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婉莹,女,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许洪进因与被上诉人陈锦新、黄婉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6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许洪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陈君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