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3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艳华与刘大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华,刘大春,刘思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3251号申请人:张艳华,女,汉族,1979年9月25日出生,现住农安县。被申请人:刘大春,男,汉族,1979年3月14日出生,现住农安县。被申请人:刘思铭,男,汉族,1994年11月14日出生,现住农安县。原告张艳华诉被告刘大春、刘思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艳华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大春、刘思铭的银行存款或工资收入。申请人张艳华用宵安镇产权证号:00003662住宅楼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艳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大春、刘思铭银行存款或工资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崔立群人民陪审员 王利侠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