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6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黄声韵与XX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声韵,XX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6民初1217号原告:黄声韵,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农民,住红花岗区长征镇。被告:XX军,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农民,住务川自治县黄都镇。原告黄声韵与被告XX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黄声韵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声韵以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黄声韵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声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黄声韵负担。审判员 王杨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小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