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4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叶众、施华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众,施华雄,何钦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4执114号申请执行人:叶众,男,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松溪县。被执行人:施华雄,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松溪县。被执行人:何钦光,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本院在执行(2016)闽0724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叶众与施华雄、何钦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施华雄、不动产已被另案查封,在银行无存款、工商、车、不动产、车辆无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724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凯峰审判员 李 健审判员 史跃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 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