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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2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邸某与郝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新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0632执320号申请执行人邸某,女,农民。被执行人郝某明,男,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邸某与被执行人郝某明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安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4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2017年的抚养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给付责任。本院认为,(2014)安民初4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2017年的抚养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全部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安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4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2017年的抚养费执行完���,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