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3民初3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新疆聚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黄昭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聚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昭学,郭春兴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初3324号原告:新疆聚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716号昊泰C座2409室。法定代表人:卢成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鹏,新疆新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茆娜,新疆新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昭学,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射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为东,新疆函育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郭春兴,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新疆聚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昭学、第三人郭春兴劳动争议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故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范 少 罡人民陪审员 李 玉 忠人民陪审员 胡 建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迪丽拜尔吐尔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