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3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祁宽昌与李拴拴、祁金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宽昌,李拴拴,祁金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688号原告:祁宽昌,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广斌,男。被告:李拴拴,男。被告:祁金占,女。原告祁宽昌与被告李拴拴、祁金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祁宽昌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祁宽昌撤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任志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