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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3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祁宽昌与李拴拴、祁金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宽昌,李拴拴,祁金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688号原告:祁宽昌,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广斌,男。被告:李拴拴,男。被告:祁金占,女。原告祁宽昌与被告李拴拴、祁金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祁宽昌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祁宽昌撤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任志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