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2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苏天驹与严万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天驹,严万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2执165号申请执行人:苏天驹,男,住古浪县。被执行人:严万书,男,住古浪县。苏天驹与严万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622民初1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严万书需给付申请人欠款16300元。限于2016年3月20前给付10000元。判决生效后,严万书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已扣划被执行人严万书存款3100元,剩余案款被执行人严万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 迅代理审判员 冯 玑代理审判员 达中彪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玉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