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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16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慈溪市三开电子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慈溪市三开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慈溪凯利车业有限公司,楼国良,范根方,王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6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新城大道北路2029-2063,组织机构代码:91330282665577736R。法定代表人:杨立锋。被执行人:慈溪市三开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掌起镇329国道旁,组织机构代码:14481795-X。法定代表人:任瑞毛。被执行人:慈溪凯利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区东区,组织机构代码:75327082-2。法定代表人:王明权。被执行人:楼国良,男,1965年7月29日出生,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范根方,女,1965年9月3日出生,住慈溪市。被执行人:王凯,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商外初字第00042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慈溪市三开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慈溪凯利车业有限公司、楼国良、范根方、王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648293.32元。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王凯名下位于嘉和名苑的房地产已设定抵押,而本案非抵押权案件,可能存在无益处分情形,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 审 判员 沈 炀代理 审 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