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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周正贵与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正贵,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祎,胡世位,黄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490号原告:周正贵,男,195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出生沙坪坝区渝碚路88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9616A。法定代表人:吴业,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红,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刘祎,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江北区。第三人:胡世位,男,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岳池县齐福乡屈家坝村3组8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6706087658。第三人:黄楠,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江北区。第三人:王顺林,男,195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正贵与被告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刘祎、胡世位、黄楠、王顺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正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正贵负担。审 判 长  张振华人民陪审员  张玲辉人民陪审员  彭春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邓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