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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执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吉安万吉建设有限公司、吉安市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安万吉建设有限公司,吉安市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1执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吉安万吉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进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吉安市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晏俊,总经理。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吉安万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安市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吉安市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136445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08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6045元。案件审理期间,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赣0821执153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吉安市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吉安县油田新城区地段新建商住楼2号楼2-202、3-201、3-202、3-401、3-402、4-201、4-301房产。现因本案已裁定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吉安市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吉安县油田新城区地段新建商住楼2号楼2-202、3-201、3-202、3-401、3-402、4-201、4-301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尹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胡 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