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2执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正平、黄承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平,黄承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2执1208号申请执行人:李正平,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被执行人:黄承朗,男,1961年5月15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李正平与黄承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0102民初38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承朗所有的903846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靖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唐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