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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1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谭志荣与熊路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志荣,熊路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民初1755号原告:谭志荣,男,196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熊路桥,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现下落不明。原告谭志荣诉被告熊路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谭志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路桥因下落不明,经本院依法公告,期满仍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志荣诉称,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是出租车司机,2013年6月21日以交出租车班产需要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签下《借条》,但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追讨,被告一直拖欠至今,原告故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200元;2.被告支付从2017年6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被告熊路桥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于2013年6月21日立下的《借条》一张,订明今收(借)到原告现金10000元,借款期限从当日起至2014年6月21日止,逾期还款的,每日按欠款金额的3%计付违约金等。原告主张已以现金方式出借10000元给被告。因被告未还本付息,原告遂于2017年1月17日诉至本院。被告方在2017年6月12日前偿还了原告本金3800元,尚欠借款本金6200元。原告自愿调整主张从2017年6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息。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了被告立下的《借条》一张,订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主张以现金方式出借了款项给被告,鉴于金额较小,以现金方式交付符合日常交易习惯,本院对该债权债务关系依法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清还尚欠借款本金6200元并自愿调整主张从2017年6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息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进行抗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熊路桥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清还借款本金6200元及该款从2017年6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还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谭志荣。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熊路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范卫民人民陪审员  姚敏华人民陪审员  胡广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潘有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