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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2民初3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唐凤占与管银海、江苏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凤占,管银海,江苏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3528号原告唐凤占,男,1965年5月15日生住盐城市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刘发斌、何书林,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银海,男,1962年6月26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告江苏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青年中路51号钱江财富广场2幢2-1304室。法定代表人李政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唐凤占与被告管银海、江苏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凤占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凤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凤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3元,减半收取822元,由原告唐凤占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鹰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丁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