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8民初1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黄圣权与赖福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圣权,赖福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8民初156号之一原告:黄圣权,男,1983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全南县,被告:赖福泉,男,成年,汉族,住定南县。原告黄圣权与被告赖福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黄圣权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圣权以被告赖福泉已支付货款为由,自愿申请撤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圣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圣权负担。审 判 长 陈建平人民陪审员 李冬阳人民陪审员 郭文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袁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