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民初1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尹成申与王绍宁、马委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成申,王绍宁,马委委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1718号原告:尹成申,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瑞锦,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欣欣,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绍宁,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告:马委委,女,住址同上。系被告王绍宁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成申与被告王绍宁、马委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成申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成申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成申撤回对被告王绍宁、马委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1420元,由原告尹成申负担。审判员 刘玉廷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孙彤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