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03民初1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马剑、王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剑,王余,郭仲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03民初1925号申请人:马剑被申请人:王余被申请人:郭仲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马剑与被申请人王余、郭仲菊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马剑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对被申请人王余、郭仲菊价值3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人马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余、郭仲菊银行存���3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郭仲菊所有的位于修水县义宁镇城南滨江花园136号铺面(修房权证义字第××号)。二、查封申请人马剑所有的车牌号赣G×××××东风日产ED7250AC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雪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曾丽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