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4执恢1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闫福贵与陈红军、闫云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福贵,陈红军,闫云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4执恢1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闫福贵,男,195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执行人:陈红军,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执行人:闫云岗,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福贵与被执行人陈红军、闫云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红军、闫云岗归还申请执行人闫福贵借款本金5000元及起诉前利息48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红军在银行(或信用社)账户的存款122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淑菁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建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