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3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奕玲诉被告陆冰、鲍鸿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奕玲,陆冰,鲍鸿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3民初12号原告:张奕玲,女,汉族,1991年4月29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委托代理人:王丽丹,系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陆冰,女,汉族,1968年1月13日出生,户籍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委托代理人:刘光旗、王梅芬,系云南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鲍鸿魁,男,汉族,1969年11月2日出生,户籍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委托代理人:刘光旗、王梅芬,系云南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张奕玲诉被告陆冰、鲍鸿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张奕玲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张奕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奕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80元,退回原告张奕玲。)审 判 员 吴彦梅人民陪审员 陈金芝人民陪审员 陈 欣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颜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