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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3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奕玲诉被告陆冰、鲍鸿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奕玲,陆冰,鲍鸿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3民初12号原告:张奕玲,女,汉族,1991年4月29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委托代理人:王丽丹,系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陆冰,女,汉族,1968年1月13日出生,户籍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委托代理人:刘光旗、王梅芬,系云南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鲍鸿魁,男,汉族,1969年11月2日出生,户籍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委托代理人:刘光旗、王梅芬,系云南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张奕玲诉被告陆冰、鲍鸿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张奕玲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张奕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奕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80元,退回原告张奕玲。)审 判 员  吴彦梅人民陪审员  陈金芝人民陪审员  陈 欣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颜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