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7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朱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7962号原告:朱某。被告:夏某。原告朱某诉被告卢忠跃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朱明岩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竞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