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刑更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顾华华减刑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顾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刑更1211号罪犯顾华华,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贵定县,汉族,现在辽宁省锦州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铁路运输法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2014)昆铁刑初字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华华犯毒品运输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锦州监狱于2017年6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顾华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以此为由对该犯提出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顾华华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学习认真,卫生整洁,自入监后,被记功3次,表扬3次。以上事实,执行机关已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顾华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综合考察该犯系毒品再犯情节,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顾华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21日至2022年9月2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丽洁审判员 姚雪峰审判员 郭慧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郭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