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执42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庆春支行、施仁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庆春支行,施仁夫,潘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9执42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庆春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843031331L,住所地杭州市延安路320号。负责人王澍。被执行人施仁夫,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潘丽娟,女,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09民特4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委托杭州登鑫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施仁夫、潘丽娟共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崇化住宅区25幢3单元601室,建筑面积55.48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施仁夫、潘丽娟共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崇化住宅区25幢3单元601室,建筑面积55.48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移字第××、15××11号,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内容详见杭登房估(2017)S字第001788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