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执1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帝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帝,田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1839号申请执行人:王帝,男,199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田歌,男,199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王帝与被执行人田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10664号民事调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117000元及利息。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在北京地区无房产登记信息。查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牌号为×××、×××)二辆,牌号为×××的车辆本院已予以查封,牌号为×××的车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要求查封。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欲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申请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表示欲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并申请将该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对此本院不持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10664号民事调解协议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协议或达成和解协议未全部履行时,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峰审判员 薛 祥审判员 单德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崔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