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2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赵玉祥与王颖东、燕修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祥,王颖东,燕修香,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2691号原告赵玉祥,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被告王颖东,男,199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被告燕修香,女,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55号金融港D座11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祥与被告王颖东、燕修香、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祥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王颖东驾驶的鲁E×××××号小型轿车一辆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玉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王颖东驾驶的鲁E×××××号小型轿车。扣押期限自2017年7月4日至2018年7月3日止。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毁损、变卖、抵押、典当、赠与被扣押的财产。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原告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桂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夏春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