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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4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谢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4239号原告:谢某,女,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被告:黄某,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谢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的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谢某承担。审判员 刘 权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周智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