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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行赔终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德惠市公安局与张大志公安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德惠市公安局,张大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行赔终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惠市公安局,住所地德惠市松柏路38号。法定代表人夏明君,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振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大志,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德惠市。委托代理人李清贵,德惠市岔路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德惠市公安局因与被上诉人张大志公安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德惠市人民法院(2016)吉0183行初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德惠市公安局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上诉人德惠市公安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德惠市公安局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会志代理审判员  亓晓鹏代理审判员  厉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