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30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余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克东县人民法院,王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0执145号申请人:克东县人民法院,住所地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王余,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本院在执行王余罚金一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金宝审判员  吕 巍审判员  汤德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吕博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