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0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余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克东县人民法院,王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0执145号申请人:克东县人民法院,住所地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王余,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本院在执行王余罚金一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金宝审判员 吕 巍审判员 汤德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吕博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