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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执民字第369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然支行、俞盈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然支行,俞盈华,周小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杭萧执民字第369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然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68027377,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南路129号。负责人俞韶炜。被执行人俞盈华,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周小芬,女,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杭萧商初字第317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浙江恒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周小芬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杭州萧山高新科技广场1号楼2单元1602室,建筑面积213.51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周小芬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杭州萧山高新科技广场1号楼2单元1602室,建筑面积213.51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内容详见浙恒估(2017)鉴字第17050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