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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3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与冯宪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冯宪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3民初508号原告: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一条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7627174974。法定代表人:肖景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兵,女,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冯宪臣,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原告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宪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且其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来晓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助理 常伟娜书 记 员 张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