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02财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文霞、戴荟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文霞,戴荟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财保139号申请人:李文霞,女,198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申请人:戴荟宇,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辽阳灯塔市。申请人李文霞于2017年7月4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戴荟宇驾驶的车牌号为辽K×××××号雪佛兰牌小型普通客车。担保人李昌俊用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冀G×××××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文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戴荟宇驾驶的车牌号为辽K×××××号雪佛兰牌小型普通客车。扣押期限二年。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李文霞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刘树坤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韶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