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刑更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涂胜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涂胜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刑更1091号罪犯涂胜,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浠水县,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原系武汉理工大学后勤管理处副处长,现在湖北省武昌监狱服刑。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鄂青山刑初字第003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涂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已交纳),扣押的赃款51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2015年6月2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湖北省武昌监狱于2017年6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涂胜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1日在湖北省武昌监狱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苏卫东、丁业士出庭履行职务。湖北省武昌监狱刑罚执行科黄小红、胡靖辉代表执行机关出庭参加诉讼。罪犯涂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昌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将罪犯涂胜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涂胜自上次减刑以来,至今间隔期已超过一年六个月以上,在本次考察期内获得二次季度表扬,四次季度记功,折合8个表扬,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基本条件和程序规定。经查,该罪犯的一万元没收财产刑已全部履行,涉案赃款也已退缴;但涂胜是职务犯罪且原判刑期为十年以上,具有法释(2016)23号文规定的应从严掌握的情形,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当,建议对其减刑幅度控制在七个月以内。经审理查明,罪犯涂胜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二次季度表扬,四次季度记功。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武昌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涂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罪犯是职务犯罪且原判刑期为十年以上,具有法律规定应当从严掌握的情形,本院对检察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涂胜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日起至2020年1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傅剑清审判员 王长鸣审判员 杨元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苏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