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3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壮与包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壮,包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3790号原告:李壮,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包刚,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壮诉被告包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壮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宝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