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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43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壮与包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壮,包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3790号原告:李壮,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包刚,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壮诉被告包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壮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宝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