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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执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振明、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明,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21执779号申请执行人:王振明,193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公司,住所地平邑县城蒙阳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86869230-4。负责人:胡美利,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振明、王某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振明、王某于2017年7月4日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公司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振环审判员  范 军审判员  王佃凯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