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04执恢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辛晓航与马宝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晓航,马宝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4执恢113号申请执行人辛晓航,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凤翔县唐村乡。被执行人马宝峰,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现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江东花城。辛晓航与马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陈民初字第00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辛晓航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宝峰支付欠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用1434元,共计103734元。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马宝峰扣划银行存款61051.37元,被执行人马宝峰自觉履行40000元,申请执行人辛晓航自愿放弃其他请求,全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民初字第00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军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晓丹 搜索“”